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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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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农村部开展新行动,事关6亿农民!

征地补偿2023-04-24|人阅读

近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会议,部署2023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几乎是同时,农村忽然出现一批批身着制服的农业执法人员,他们种的一部分或列队行进在北方农村辽阔的田野,又或是在南方的村镇里对农民颐指气使,抓鸡捉狗。农业执法大队开始以一种不太好的形象进入公众视野。

目前,全国已经成立2564个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编的执法人员超过8.2万人。但该机构不是新事物,早在2018年,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整合组建五个综合执法队伍要求之后,农管就开始出现。虽然非新设,但疫情过后,农管部门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里之时,就与新成立的无异。所以能引发讨论,甚至还有一些担忧。

官方称,农业执法机构主要目的是监督和执行农业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体的职权则包括: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的行为、对生猪屠宰活动、对动物防疫检疫、对兽药、饲料、农药等生产经营活动和质量安全、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对水产养殖、捕捞等方面行为、对农机登记发证、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农机驾驶培训等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从职权范围看来,农业执法队伍的职权范围相当广泛,尽量客观地来说,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因为总体上,农业执法大队的职能偏向于管理而非服务,这对很多较为敏感的人而言意味着限制。

突然出现并且今后还会增加的这八万多人,首先引发的就是关于增加编制和负担的问题。

从表面看来,增设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就是额外增加编制,就是要再养一批人。公众对这个问题十分敏感,因为额外增加编制意味着施加给公众的负担更重。然而,公开的信息是,增设“农管”,并没有额外增加编制, 没有对外招聘过一个人。农管大队的成员,均为原先农业部门的相关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现在整合成一个新的执法机构。例如,浙江丽水县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均由原农业局人员兼职,形成“多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格局。这样下来,不会冗员,但机构臃肿,不会增加额外的财政负担,却可能增加基层公务人员的工作负担。

另一个可能是,假如农管真的想在农村大有作为,可能会面临人手不足的困境,这种情况下存在扩张队伍的可能性,届时可能会增加额外编制和财政预算。

第二个问题,很多人担心是农业执法大队的职权会扩张。

改革之后的农业执法大队,其本质仍然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本来缺乏行政执法权。只有经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后,才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等行政职权。目前《农业法》对农业执法队伍进行了几项授权,《种子法》授权执法大队可以罚没种子,以及一些行政机关的委托的其他事项,使得农业执法大队享有行政执法权,并且其职权范围既可以缩限,也可以扩张。

近些年中央十分重视农村农业安全,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要求,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实行统一执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表明农业执法大队受中央重视,承担重要任务的可能性。受俄乌战争影响,在可能面临的粮食危机的阴影下,今年中央开会又强调“稳粮保供”,这一切都说明亟需一支有权力的队伍去执行中央政策。因此,如果财政允许的话,是可能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使农管成为新的行政机关实现更大的职权扩张。

回溯1980年代“城管”成立之初,是一个官方语焉不详的混合体,为什么说是混合体呢?因为城管的组成人员来自城建、环保、环卫、交通等单位,也是“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单位,被这些单位委托行使行政职权,从原本的只管理城市建设,发展到后来管理几乎所有城市事务,其权力渗透进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农管会不会变得像城管一样,是令人担忧的。

第三,是否会超越职权,侵害农村经营自主权,形成对农业的管制,削弱农村的活力?

农业部表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不会干扰正常的农业生产,也就是说不会强迫种植某种作物和禁止种植某种作物。但实践中局部地区的执法人员已经在开始干扰农业生产过程,并私自搞了行政许可(如颁发农民证)。这些行为都是侵害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就是能够决定种什么,以及不种什么,这是《宪法》保障的一项权利,可是一些农管已经在开始侵害经营自主权。

已经发生了一些农管超越职权执法的事件,这是农业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导致的。但曾有一个农管人员自问自答地说:“城管管不了的,交管管不了的,我农管都可以管!王权特许,先斩后奏。这,就是农管!”

这是幼稚的疯话不假,但不论是说的人和听的人都容易当真,他至少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渴望超越职权什么都想管的心态。

其实,这种情形很早就存在于各地。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强迫农民种植经济作物,最后导致经济作物和粮食均歉收,以至于农民叫苦不迭。过去都是如此,何况现在,农业执法大队开始普及,加上上级下达了硬性的行动指标。这种情况下,农管超越职权执法,侵害经营自主权,几乎可以说是必然的。

政府一般只能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对当地农业作物进行调整,尊重市场规律,不能粗暴地下达行政命令。否则,农民不能决定自己种什么,以及决定怎么种,管制农业生产,不仅不能刺激农民生产,反而损害其积极性,阻碍农业发展。

管理宅基地、非法占地等事务,也会成为农管执法能力的一大考验。随着人口增加,土地政策变化,基层治理遇到从未有过的困境,一些人申请不到宅基地,另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占地,土地权益市场化受管制,都是突出的问题。如果管得过松,不能完全执行国家法律,如果管得过死,势必压制农村活力。

最后一个问题是执法队伍素质如何保证以及贪污腐败问题

城管之令人诟病,深层次的原因在其不受制约的权力,浮露于表面的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暴力执法。城市无论法治化程度还是民众的素质都普遍高于乡村,尚不能杜绝暴力执法,农管进入农村这个法治真空区域,缺乏有素质公众的约束,可能出现暴力执法。更有可能出现情况可能不是暴力执法,而是农管不懂农村,无法展开工作。

因为缺乏监督,职权范围很广的农管,难免会出现腐败、寻租等不良现象。比如选择性执法,以未经许可杀猪为由对老实本分的人施加高额罚款,而对另一部分给过“好处”的人选择视而不见。现行制度下如何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是亟需论证和解决的。

最后要说,深化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减少管制和许可,激发市场主体的主动能动性。希望农管的改革,能够克服不良的诱惑,克制自己的权力,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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