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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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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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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婚前财产婚后买房,离婚夫妻平均分割吗?

离婚2023-03-20|人阅读

案情简介:

陈某某诉请与赵某某离婚,陈某某诉讼请求中有一项,要求分割赵某某名下的另一处 90 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虽然该套房屋是赵某某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由赵某某按该房屋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赵某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并称自己系独生子,当年因父亲脑血栓后生活无法自理,故自己变卖婚前所有的一套房改房并添加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 90 平方米的商品房将父母从外地接来安置。赵某某举证证明其本人因系再婚,故在与陈某某结婚前做过财产公证。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均在公证书中有明确记载。陈某某承认赵某某之父母现居住的房屋是赵某某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购。赵某某可以举证证明添加的 15 万元系从其婚前个人存款账户上支出,用于交纳购房的定金。该房现由其父母居住,故坚决不同意分割。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累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将生产、经营的收益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应认定赵某某于婚后将原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变卖,添置部分款项重新购置房屋属于经营行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一、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三、赵某某名下 90平方米房屋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应给付陈某某该房屋价款一半即80万元。

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就90平方米房屋向陈某某给付80万元房价款的判项,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购房所支付的款项来源清楚有据,确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其购置房屋是为了安置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且该房屋购人后确为其父母居住使用,赵某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收益,该房屋本身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支持了赵某某的上诉请求,将赵某某名下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认定为赵某某的个人财产,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赵某某给付陈某某该房屋现值一半的判项,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其他部分。

律师说法: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认为婚姻当事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并使之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并因此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将其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观点,明显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的流转,也使得人们为了保有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敢正常使用上述财产,这样的理念不符合现代民事立法鼓励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鼓励正常的财产流转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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