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审理公诉案件多长时间审理完毕?
答: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问2:哪些案件可以延期?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6个月审理完毕。
问3:对于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审理?
答: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问4:特殊情况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问5:法院改变管辖,审限如何计算?
答: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问6: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审限如何计算?答: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