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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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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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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时效中止,挽回货款损失

债权债务2010-04-08|人阅读

某设备公司因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将某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但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致使原告处于被动状态,庭审一度陷入僵局。在第二次开庭前,原告代理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注销前并未书面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原告对被告注销的事实直至起诉时才知晓。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前15日内投资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但被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原告不知道被告注销清算的事实,最终导致没有及时申报债权。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原告是在起诉时才得知被告已经注销,障碍才消除,也就是说,此时原告才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诉讼时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由第二被告投资人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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