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作为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配套规定,并与当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起,为企业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用人单位来说,这部规定,将带来怎么样的法律风险呢?惠州的企业又应当如何应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问题呢?惠州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胡丽琴律师将对此进行解读。
1、员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以理解为在同一个用人单位或者不同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如甲员工在A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B企业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那么甲员工可以在B企业享受带薪年假。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能知道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之外的工作年限?应对这个问题,惠州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胡丽琴律师建议,企业应让员工入职的时候填写履历,并保证履历的真实性,企业根据员工的履历给与员工相应的带薪年休假。为了保证履历的真实性,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里可以规定如果员工弄虚作假,可以给与相应的处罚(包括不限于扣除已享受的假期,扣除工资等)。
2、如何计算员工的带薪年假天数?
《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这两点需要明确,1、工作时间是在一个单位或者几个单位的工作时间的累计,应从最初入职的时间起算。2、企业应当让员工提供真实的履历,通过辞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予以证明。
3、员工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带薪年休假的怎么办?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方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于此规定,企业应当注意,如果职工自己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应当让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企业拿不出书面证据,则要承担300%的工资报酬的不利后果。
4、哪些时间不计算入年休假?
《实施办法》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因此,企业在制定请假条,请假单时,一定要设计合理,附上休假原因以及休假时间。
5、哪些情况下不享受年休假?
《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现售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累计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同时,如事假超过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请假工资的,病假根据工作的时间且达到累计的天数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6、应休未休年假的,是否应当支付补偿?如何计算?
《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应当首先计算日工资(月薪除于21.75天),再计算年休假的天数,年休假的工资=日工资×300×年休假天数。
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计算年休假?
《实施办法》规定,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甲员工应休年假天数为10天,2009年在某公司工作200天,已休年假3天,如果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首先计算未休年假天数=(200÷365)×(10-3)=3.8天,除去不足1整天的部分,即3天。
2、按照日工资的三倍计算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