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公司企业购销合同之--设备试用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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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试用买卖合同是常见的公司企业采购合同类型,是指在卖方将设备交给买方试用,买方根据试用的情况,在一定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设备试用买卖情况是大量存在的。针对现实交易中设备试用买卖合同中的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况,惠州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胡丽琴律师提醒公司企业在制定、履行设备试用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买受人而言,有要求出卖交付设备的权利,有试用、检验设备的权利,试用期满后有凭自己意愿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设备的权利。
第二、对出卖人而言,试用期满,如果买受人表示不购买,则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试用标的物;在此期间,货物发生损坏的,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
因此,为了确保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几条:
1、为了使得交易的状态尽早稳定,出卖方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
2、在试用过程中,须要求买受人妥善保管以及正确试用标的物,试用时最好在出卖方的指导下进行;
3、 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风险,首先应当由合同约定承担风险方;如无约定,按照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因试用期货物所有权仍由出卖方享有,因此风险也有出卖方承担;
4、试用期满后,如果买受人不购买,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方,否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设备;
5、还应当约定如果买受人不购买时,拆除、运输设备的责任方;
6、 买受人还应当注意,因试用期间已经享有检验货物的权利,因此试用期满以后,不再享有货物的检验权和质量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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