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参照表
赔 偿 项 目 | 赔偿金额(元)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2,609.00元/年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10,453.00元/年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6,467.00元/年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7,830.00元/年 |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 | 452,180.00元(20年,死者不满60周岁) |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 | 209,060.00元(20年,死者不满60周岁) |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 | 16,467.00元/年×X年(需被抚养年限)×伤残系数÷抚养人人数 |
被扶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 | 7,830.00元/年×X年(需被抚养年限)×伤残系数÷抚养人人数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00元/天×住院天数 |
残疾赔偿金 | 城镇:22,609.00元/年×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农村:10,453.00元/年×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
丧葬费 | 22,018.00元 |
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 44,036.00元/年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576,880.00元(28,844.00元/年×20年 ) |
注:1、以上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来自黑龙江省统计局2014.12统计月报;
2、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2014年4月),省直机、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调整为100元/天。
3、以上数据依据黑龙江省统计公报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