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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彦民律师
卢彦民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自愿参加球赛受伤,对手无需担责

损害赔偿2021-02-06|人阅读

读者咨询

刊登于2021年1月27日《中老年时报》的读者夏先生的咨询:今年年初,我们几位“球友”自发组织了一场篮球赛。比赛中,我投篮未中,篮球撞击篮板后弹出砸到老王后背,他随即倒地。我们几位“球友”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最终,老王住院10天,花费治疗费1.2万元。出院后,老王认为,虽然他已66岁,但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我投篮时未加以注意,遂要求我赔偿其医疗费用。请问律师:比赛中受伤,可否要求对手赔偿?

律师分析

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彦民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考虑到篮球属于对抗性体育运动,且老王作为多年篮球运动爱好者,理应对其自身情况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及此项运动的风险有所认知和预见。尽管其年龄偏大,但应清楚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参赛。此次自愿参加该篮球比赛,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该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冒险而为之的行为。即老王决定参加球赛时,对于该比赛可能产生的后果已经做出了风险自担的意思表示。

至于夏先生是否应当赔偿,还要看其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虽然老王系被夏先生投出的球反弹后砸中后背导致受伤,但投篮属于篮球比赛中的正常技术动作,况且夏先生正常投篮并无明显违规的情况,所以,不应认定夏先生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此案还要看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是,要想适用公平责任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现行法律并未就夏先生所涉及的情形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故此案并不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不应由夏先生与老王双方分担损失。

综上,夏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老王因球赛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

律师提示

律师特别提示,“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中确立的新规则,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赛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且不能与公平责任原则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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