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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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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撤销仲裁裁决

其他2011-09-20|人阅读

浅议撤销仲裁裁决

洪紫东

【内容提要】国内民商事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者方式。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它与国家的诉讼制度和法院的司法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自仲裁与诉讼接轨以来,如何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始终是民事诉讼理论和仲裁理论、司法实务中的重大课题。对于我国现行仲裁司法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所作的《仲裁法(草案)》“说明”中,对此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二是“撤销裁决”。本文以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制度的司法监督方式为研究对象,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指出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冲突,并提出自己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办法,以求教于专家及同仁。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以期有利于我国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撤销仲裁裁决慨述/审查范围/审理程序/重新仲裁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概述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于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申请时间、级别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适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的行为;

2.法院一般不能主动撤销仲裁裁决;

3.撤销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4.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才能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及特点如下:

<>实体法上的依据及特点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58条第l款、第3款,该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法定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共有七项,其中58条第1款规定的六项法定事由,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第58条第3款“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审查。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启动主动审查程序,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启动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如援引该条款的规定,也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后进行。所不同的是,人民法院如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以该法定事由申请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是否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以该条款作为撤销理由,人民法院都可主动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决定是否以裁定驳回或者撤销仲裁裁决。

其二,申请撤销的法定事由司法审查内容的程序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理的内定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仲裁法》第58条第l款规定集中体现了这个特点。

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的认定也有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如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作出了规定。但总体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程序方面的规定。

3.基于上述规定,唯一的法律救济途径就是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程序法上的规定及特点

关于程序法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仲裁法》第五章,特别是第59条、第60条、第6l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有: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闻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法发(1995)2l)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4)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120)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6)

第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法释[1998]21)

第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

第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6)

第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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