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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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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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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损害赔偿纠纷问答——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二)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5-04-20|人阅读

一、人身自由权纠纷

  12、【问题】: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强行将对方送至精神病医院,医院未尽审查义务致使受害人被关长达41天,相应各方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解答要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公民民事行为正常。将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强制关在精神病医院,必定对其精神产生压力和损害,对其正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行为人和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九)、(十)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七)赔偿损失;  ......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生命健康权纠纷

  13、【问题】:从事机械作业时未停机离去致人触电伤亡,作业人和受害人都存在过失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答要点】:从事机械作业时未停机离去致人触电伤亡,作业人和受害人都存在过失的,属混合过错,应减轻作业人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三、 姓名权、名称权纠纷

  14、【问题】:广告虽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但整段广告措辞中性,没有对其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此种情况下是否发生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责任竞合?  【解答要点】:广告虽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但整段广告措辞中性,没有对公民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的不构成名誉侵害,由此,仅能认定姓名权侵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  15、【问题】: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名称具有荣誉、号召力等属性可以为名称权人带来商业利益,他人未经名称权人允许而使用其专有名称是否侵权?  【解答要点】:法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名称,他人未经法人同意,就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法人的名称,应当认定为侵犯了法人的名称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第141条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名誉权纠纷

  16、【问题】: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披露、扩散、宣扬他人隐私是否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解答要点】: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第140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第七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却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导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17、【问题】: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故意以影射的方法对公民进行丑化和侮辱损害公民名誉权。报社在已知损害结果的前提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结果的扩大。上述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解答要点】: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故意以影射的方法对公民进行丑化和侮辱损害公民名誉权。报社已知损害结果的前提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结果的扩大。上述行为均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第三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装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装载者侵害七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第四问:名誉侵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  (一)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  18、【问题】:广告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报刊上出现不实广告,损害他人、企业的名誉,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答要点】: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报刊上出现不实广告,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第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行者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 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 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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