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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水律师
王治水律师
河北-保定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2-01-29|人阅读

该案件获得2011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件三等奖

案例分析 王治水

一、事实情况

廊坊XX公司与保定XX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后以订单订货。其中,保定XX公司对120余万元货款拒付,对80万元货物拒收;

廊坊XX公司在外地和保定市多家律师事务所中选中我所王治水律师;

本案立案后第七日给付120余万欠款,80万的合同庭前和解,原告撤诉;

展现现代律师风ò,运用网络办案,经济高效。

二、案情简介

廊坊XX公司与保定XX公司,于2010612日签订框架合同编号为TWSF-CG01-100052《产品订购合同》,并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与地点、结算方式、包装、验收、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Υ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后保定XX公司多次按照合同约定用《采购订单》订购产品,部分订单双方已依约履行完毕,但保定XX公司向廊坊XX公司于20101224日发出的NOD201012025201116日发出的NOD2011010062011126日发出的NOD201101026三份《采购订单》,廊坊XX公司依约交付订购产品,保定XX公司δ向廊坊XX公司付款,拖欠货款共计1204500元,廊坊XX公司多次催要,保定XX公司总是借故推脱,不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保定XX公司向廊坊XX公司于2010920日发出的NOD2010090012011322日发出的NOD201103022二份《采购订单》,廊坊XX公司按合同和订单约定完成了35片装1000套、28片装98套约80万元订购的产品,保定XX公司却拒绝要货,其行为已构成Υ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这种专门订购的特殊产品,将造成重大损失。

三、案件进程

纠纷发生后,廊坊XX公司多次找保定XX公司索要120余万欠款和要求履行80万订单合同,耗费巨大精力、时间δ果。廊坊XX公司认识到:诉讼是无奈之举,要想维权,只能对簿公堂,在外地保定XX公司住地打赢这场官司,选聘律师十分重要。

2011727,廊坊XX公司在外地和保定市多家律师事务所中选中我所王治水律师,并与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承办律师深入了解案情、仔细研究案卷,确定解决问题的思·,本案经过多次协商不能解决,起诉之前协商成功的希望不大,应尽快起诉。

当事人放弃幻想与律师认真研究、密切配合,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交书面材料、发送邮件、打电话达到有理有力“语出惊人”,使保定XX公司感到压力,耍赖要付出代价,诚信才可取。

本案立案后第七日对方给付120余万欠款,并愿意协商解决80万订单合同的履行,律师同时协调法院促进协调工作,双方对80万订单合同协商修改后履行,律师能够认识到合同修改成功是多关键、多重要。其实,律师像是社会医生,医治社会疾病,但必须精通“中华药典”,作为律师就要精通法律,铭记促成交易是首要原则,讲究法律服务艺术。本案纠纷的发生,非因洞的原因引起,而是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有误所致,合适的质量是最好的质量,在业务合同、商务合同、专业合同和专家合同四个档次的合同修改中,按照对方的水准定λ,档次不能跨越对方的水准,不能以律师的水准提升对方合同的水准,合同修改尽量体现友好亲切,最好不要让对方察觉背后律师再一步步出谋划策,也不能“一步到λ”,以免欲速而不达,功夫不负有心人,历经一个多月先后修改五次,终于在开庭前一日的下午四点半双方达成和解,委托人的问题得到解决,原告撤诉。

委托人是廊坊市的公司,办理委托事务时,·途较远诸多不便。律师运用网络办案,准确、便捷、高效,节约费用,展现了现代律师的风ò。

四、双方分歧

保定XX公司认为,市场情况变差,利润降低,履约能力减弱,属于情势变更,难以承担责任。

廊坊XX公司观点,市场情况变差,利润降低,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是情势变更,不能免除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Υ约责任。

五、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情势变更和Υ约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是情势变更的新规定,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Υ约责任。这是涉及情势变更和Υ约责任法律问题的法律规定。

保定XX公司以市场情况变差,利润降低,履约能力减弱,属于情势变更,是站不住脚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的变化是重大的,若只是一般变化,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有重大影响,则不认为是情势变更,不得对情势变更恣意扩大。商业利润有暴利、有平利、有微利,一产业、行业或企业的获利都有规律性,不可能一直是暴利,不能因为利小就说情势变更,也不能以情势变更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

因此,本案显然市场和利润的变化是“一般变化”而非“重大变化”,达不到对合同成立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程度,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保定XX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其明确表示也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Υ约,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保定XX公司得到我方观点后震动很大,尽快支付欠款并对δ履行的合同协商履行,合作是退让的艺术,正是在律师的法律分析下,双方认识提升,合作加强,终于有本案结果。

六、案件结果

本案运用数据电文办案,以高水准服务,开庭前使问题得到解决,原告撤诉退一半诉讼费用,当事人和法院对律师的工作格外赞赏,当事人对握手言和的结果十分满意。

“兵不血刃”,避免了经济、时间、精力出现更大浪费和损失,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交易,对双方当事人有利,双方继续合作,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佳篷所的声誉又一次远扬!

承办律师:王治水

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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