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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
张勇律师
辽宁-锦州
主办律师

盗窃还是侵占

刑事辩护2009-12-17|人阅读

抓贼者私分赃物如何定性

案例:2008317日晚上11时,某村村民李某等四人下班途中发现在省道东边有人偷树,当即打电话告知同村村民韩某,韩某怀疑是偷自家树,随即叫上同村的刘某、张某、蔡某等七人一起赶到偷树现场。偷树人意识到被发现后驾车逃离现场。韩某等五人驾车追赶未果,并打110报警。后查看发现被锯下置于省道边的13棵树并不是韩某家的杨树,而是邻村坟地里的柏树。当晚12时,派出所没有出警处理此事,韩某等八人商议将柏树拉回本村,途中又决定先将柏树藏起来,伺机卖掉分钱。次日邻村有人问及此事,韩某称柏树被偷树人拉走。两个月后,见邻村没有人来找这13棵柏树,派出所也不来处理此事,韩某等八人便将13棵柏树以3800元的价格出售并将卖树款分掉。经鉴定13棵柏树价值9600元。半年后,邻村丢树人得知真相,经多次催要,八人拒不退还树款。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本案中,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过程是:韩某报警在先,在偷树人逃离现场后,韩某等八人将被锯倒放在路边的柏树装上车,在回村的路上,八人商议将13棵柏树藏起来卖掉。可见在将13棵柏树装车时,八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途中才对柏树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来看韩某等八人产生非法占有故意时是否合法持有该柏树。律师认为韩某等八人将13棵柏树装走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害而为他人进行管理。当时情况是被盗柏树放置在公路上,如果无人保管,可能会造成丢失,因此符合民法上无因管理的规定。可见,韩某等八人产生非法占有故意之前,13棵柏树已在其合法控制之下。可见,本案中行为人在合法持有树木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在此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两个月后,韩某等八人见邻村没有人来找这13棵柏树,派出所也不来处理此事,便将这13棵柏树以3800元的价格出售并将卖树款分掉,在失主前去索要时又拒不退还卖树款,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对韩某等八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莫贪小便宜而吃大亏”,这是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但是在利益面前,我们不但不能贪小便宜,还要正确的处理,否则,不但是占别人便宜的简单小事情,还是触犯刑法的大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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