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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永安律师
粱永安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一年后,你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2009-12-27|人阅读

案例:张某是本市某公司的一名职工,2002912日,张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右手残疾。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将张某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由于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对张某的态度很好,告诉张某好好养病,不用考虑费用问题。张某当时也很感动,虽然是在该公司受了伤,但该公司并没有因此而不管不问。因此,张某也就开始安心养病。

张某在医院住了3个月,费用一直由该公司支付,出院后,该公司一直与张某的关系也很好,张某每个月从该公司领取生活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公司开始对张某的伤残不再过问,并且也开始拖欠张某的生活费用,甚至后来不再支付。张某也感到公司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于是开始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时已经是2004年了,距离发生事故期间已将近两年了。公司在这个时候态度也开始强硬起来,明确拒绝张某索要赔偿的要求。这时,张某开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张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工伤认定处认定自己的事故为工伤。

申请提交上去以后,张某开始在家耐心等待,在张某的心里,认定工伤是没有问题的。但结果很快出来了,张某看到结果时大吃一惊,因为工伤认定处并没有认定张某的伤残为工伤,而是以工伤认定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张某的申请。这令张某很是不服,于是张某开始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一审法院也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而是以工伤没有认定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张某在拿到判决后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显失公平的,于是通过市检察院开始抗诉。检察院接受抗诉后,又通过市中院指派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但结果仍是驳回张某的请求。张某接到判决书后又开始了上诉。至于对该案子的结果,张某明明知道自己是有理的,但通过几个回合的诉讼后,张某现在心里没了底。目前该案件还正在审理当中。

评析:该案件中,关键的一点是张某的伤害事故没有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列》16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劳动者在受到事故伤害时,应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否则,相关部门将不在受理。如果单根据这条规定的话,张某申请工伤认定的确过了时效。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0411日开始实施的,而本案中的张某受伤时间是2002912日,那么张某的情况是否可以使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呢?

假如张某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411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2422日颁布的劳社厅函[2002]159号《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第1条规定“关于对《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处理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患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那么,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是没有超过时效的,相关部门应该受理。

但是,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现在已经生效了,并且张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也是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这是否就意味着张某应该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即也应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而没有在这个时间内申请就算超过时效了呢?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如果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申请认定工伤的,工伤认定的时间应当是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提起,而不是事故发生后年1年内,这就给了劳动者更多的时间。按照该规定,本案中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在2004年提起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那为什么却以申请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呢?

其实,在国务院法制办回复这个复函之前,很多部门对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都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时间进行认定的,而国务院法制办的这个复函的时间是200521日,因此,在20042005年这段时间申请工伤认定时可能有些部门会以工伤认定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而现在有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这个复函,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被驳回后,可以以这个复函为依据,重新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够有效的得到保障。

总之,工伤认定的时效在每个阶段的时间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劳动者一定要注意这些时间,不要再发生伤害事故后盲目的等待,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让自己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上也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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