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工商执照副本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委批文复印件(分支机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名称、营业范围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工商局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
地址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借用或赠予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证明等);
法人变更,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注册资金、股东变更,应提供更新后的验资报告(须验资机构盖章确认)、股东会议纪要(加盖公章)、股权转让协议书、新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