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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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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
合伙人律师

论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工作

刑事辩护2019-09-13|人阅读

论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工作

倪明学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被害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对民事调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疏于对民事部分的研究,对民事调解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充分的准备,没有在过程中发挥应有的职能,甚至压根就没有参与民事调解工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事辩护效果。

调解工作对刑事辩护工作有何意义?刑事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可以依赖哪些力量?确定赔偿数额需要考虑哪些因素?调解过程中律师应注意哪些方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在本文中提出初步的看法和设想,供律师同行参考。

一、调解的意义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被害方一旦提起民事赔偿,司法机关一般都要组织双方调解。刑事辩护律师务必对调解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妥善作为,促进刑事辩护工作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刑辩律师只有清醒认识做好调解工作的意义,才能充分调动自己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为调解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有的律师认识不到这一点,往往表现得消极、被动,给案件的正确处理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化解社会矛盾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一旦发生,给被害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处理不好会引发和加剧社会矛盾冲突,从而引发上访、缠访,甚至还会引发群体性械斗。

刑辩律师应正确引导当事人及其家属,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错误性,以案说法、明辨法理,力劝其以实际行动弥补被害方损失,降低或消除因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危害后果,化解双方矛盾,力争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和宽恕。

(二)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机关推行员额制以后,提升了审判的质量,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趋凸显。刑附民案件中,刑事法官审理完刑事部分,又审民事部分,真是不堪重负。

刑事案件开庭前,刑辩律师征求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使其做好充分的准备,与公安司法机关和被害方有效沟通,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让民事赔偿不进入诉讼程序,或促成被害方撤回民事赔偿诉讼,必将大大的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争取从宽量刑

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极大的化解了双方敌对情绪,被害方一般不可能上访或缠访。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节省了司法机关承办人的办案时间和精力,大大减轻其心理压力。同时,律师积极主动参与化解矛盾,也容易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司法实践中,对于轻伤案件,如果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争取缓刑或免处的判决,甚至可以争取不起诉。重伤案件或故意杀人案件,当事人也容易得到比较理想的判决结果。

二、可依赖的力量

奥斯特洛夫斯基说:“不管一个人多么有才能,但是集体常常比他更聪明更有力。”一语中的,道出了团队的神奇力量。

刑附民案件中,刑辩律师不能单打独斗,需要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力量,并与之形成合力,求同存异、化解分歧,力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原告人的谅解。

(一)原告人及其亲朋

原告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发起者,依法具有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的权利。解铃还须系铃人,要化解双方的矛盾,刑辩律师提出的方案首先要取得原告人的认同,否则一切都是枉然。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原告人的心情,要代表当事人向对方真诚道歉,学会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极高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过硬的品德修养,赢得原告人的认同和谅解,为化解双方冲突扫清障碍。

有经验的刑辩律师都知道,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问题上,原告人的亲朋好友也有一定的影响,有时还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刑辩律师应收集信息,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动员和调动对原告人的亲朋好友,以积极、正面的立场为化解双方矛盾贡献力量。

(二)原告人的代理律师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原告方代理律师清醒认识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仅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知道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间接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知道民事赔偿判决的最终结果。

事实上,刑事案件发生以后,伤亡事件已经发生,无论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都不能让原告方在物质上实际受益。在此情形下,原告方代理律师往往会从理性角度为其当事人当好参谋。原告方得到切切实实的物质赔偿,也是代理律师工作价值的体现。

因此,刑辩律师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了解代理律师的信息,及时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找到化解双方矛盾的对策,力争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原告人的谅解,将刑事案件的危害后果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案件承办人

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熟悉案情,其往往能做到不偏不倚、立场中立。公安司法机关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当事人双方往往都尊重和依赖案件承办人。

打击犯罪的同时,通过民事调解化解双方矛盾,也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追求。刑辩律师一定要以来承办人员的力量,请求其组织双方调解。在双方分歧较大的情况下,要借助承办人员缩小差距。

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害方容易情绪失控、恨屋及乌,将矛头对准刑辩律师,谩骂、侮辱者有之,绑架、非法拘禁有之。有鉴于此,民事调解尽量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刑辩律师原则上不要轻易接触被害方,以免遭遇不可预见的风险。

(四)基层组织

很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往往因邻里纠纷、民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而起,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基础组织,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熟悉和善于处理基层矛盾。化解双方矛盾,也是基层干部的职责所在。

刑辩律师办理附带民的刑事案件,要积极主动联系基层干部,虚心求助、提出动议,请求基层组织出面协调,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基层组织出面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实践中能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采纳。

三、确定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做人恰如其分,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做事恰到好处,是人生最大学问;把握做人的分寸,掌握做事的尺度,日积月累,便会在一分一寸之中,堆积叠加其人生的高度。

刑辩律师参与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同样存在分寸的把握。确定赔偿数额的时,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心理需求,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方方面面,尽量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法定赔偿范围及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费用,一般被认定为物质损失,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刑辩律师在办理刑附民的刑事案件,应当审查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病例、票据等相关证据佐证。

(二)适当照顾被害方情绪

为了避免空判现象的存在,为了避免被害方无休止的上访,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经营损失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为非物资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刑附民案件原告人往往会超出法律规定,提出过高甚至是天价赔偿。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照顾被害方的情绪,动员被告人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外对被害方进行赔偿,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验告诉我们,被告人仅仅赔偿医药费等物质损失,除了个别胸怀大度或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的原告人以外,大多表现出不接受、不谅解的态度,更不可能给被告人出具《刑事谅解书》。

(三)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的履行,一定要建立在被告人的支付能力基础之上。否则,再成功的调解,最终都将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刑辩律师在开展民事调解工作以前,一定要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询问其可以接受的赔偿金额,其兑现赔偿金额的期限和渠道。如果其本人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看其是否有代为赔偿的朋友。

如果赔偿资金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赔偿协议》必将成为空头支票,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加大双方之间的矛盾,事与愿违、南辕北辙。

(四)调解成功对当事人的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的原告方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从而提出了高额的经济赔偿请求。

事实上,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在量刑上也仅仅是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有的当事人家庭经济拮据,自身的创收能力有限,在赔偿问题上往往要进行经济衡量,如果得不偿失,可能就会采取消极的态度。

相反,有的当事人经济条件好,自身的创收能力也比较强,如果通过民事赔偿能让自己得到宽大处理,在民事调解的问题上表现得较为积极主动。

四、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

刑事辩护律师参与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一定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不能一厢情愿,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有的律师在民事赔偿的问题上费尽了心血,看似解决了问题,结果是费力不讨好,没有取得应有的工作的效果。律师参与民事调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当事人的诉讼结果的承受者,律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喧宾夺主,更不能擅自做主。在调解工作开始以前,律师应当前往看守所,听取当事人本人的想法和意见。

会见过程中,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告知其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为取得原告方谅解其是否愿意在法定标准之上增加赔偿金额,告知其家人对于调解的态度及其所作出的准备,告知其民事调解的意义所在。

在调解问题上,如果当事人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错误,缺乏起码的道德和法律水准,律师应当应当正面引导、以理服人,鼓励当事人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民事赔偿。

(二)尊重原告方情感

因为当事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律师应当代表当事人向原告方表示真诚的歉意,抚慰原告方的心灵和创伤,消除原告方的对抗情绪。

注重说话的方式和分寸,学会换位思考,不能伤害原告方的自尊心。个别律师说话不注重方式,让原告方十分反感,不仅没有取得调解成功,反而还加深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让谈判流产。

(三)不开空头支票

在调解开始以前,律师应当征求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赔偿限额,看其赔偿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调解过程中,如果超出了原来的赔偿底线,一定要提示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能够兑现及其何时能够兑现。

哈伯特说:“失掉信用的人,在这个世界上已经死了。”个别律师缺乏工作经验,没有事先征求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对于其履行能力没有事先摸底,仓促上阵。《调解协议》签订后,迟迟不能兑现,失信于原告方,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四)起草规范文书

民事赔偿一旦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当签订规范的《刑事和解协议书》。原告方愿意对当事人谅解的,协助双方起草规范的《刑事谅解书》。当事人及其家属支付给原告方赔偿款后,应当要求原告方出具规范的收款收据。

调解工作的全部过程应当让司法机关知晓,最好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如果仅仅是双方私底下进行,律师也应当将《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及时提交司法机关。

结语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需要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探索、勇于实践,从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彰显律师价值。

作者单位: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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