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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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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6-01-08|人阅读

原告任某,男,44岁,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习某,男,40岁,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到法院起诉称:20131010日,任某与习某签订《协议》,约定习某将座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北京某洗浴服务部经营权转让给任某,转让费34万元。同日,任某支付习某14万元。后任某得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权不得转让,因此任某与习某签订的《协议》应属于无效。因与对方协商不成,故起诉至法院,1、要求确定双方于2013101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2、习某返还转让经营费14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原告违约不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201310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建议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洗浴服务部的经营权,以34万的价格一 次性卖给原告,按照习某与房东所签订的租房合同的承租日期,继续执行原协议。房屋到期后,被告有义务继承续签房屋租赁协议。照主名下的电表使用户,以及浴室的一切设施都归任某使用。遇不可抗务的政策变更,如拆迁等。一切补偿都归任某所有,习某协助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如不继续经营,任某负责全部完整的交还给习某。任某在经营期间要尊照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任某在经营期间一切费用均由其个人承担。协议下方,习某手写确认收到转让经营费14万元。

另外查明,北京某洗浴服务部的个体经营者为齐某。

法庭审理过程中,任某能过网络得知北京某洗浴服务部要转让经营权,随即联系到被告,被告自称为该洗浴经营部的实际控制人,并出示了营业执照,双方在该洗浴中心签订协议,并支付14万元。被告要求原告交纳转让费后带其见齐某进行营业执照变更手续,但始终未况现承诺。原告至今未取得该洗浴中心的经营权。

庭审结束后,齐某到庭表明不同意转让洗浴中心的经营权。

法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份权的,该合同有效。任某并非洗浴服务部的经营者,齐某表示不同意将经营权转让,故任某与习某签订的《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任某要求习某返还转让费14万元,本院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任任与被告习某2013101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

二、被告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任某转让费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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