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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梦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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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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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2011-03-31|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针对该条的理解,常常存在一定的误区,比如婚外恋、与他人通奸及的情形能否提出损害赔偿?恋爱并同居分手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失费?下面就离婚中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况加以分析解读:

1、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行为人的获利情况;(5)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与限制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点说,该项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则该项请求权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本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本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虐待、遗弃的认定标准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不给治病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赡养、抚养义务者拒绝履行抚养、赡养、照顾等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5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罪,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属于有配偶者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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