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荣民一初字第803号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荣县留佳镇XX村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平,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小平,公司职员。
原告XXX诉被告荣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X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5000元;其余待遇原告XXX自愿放弃;
二、原告XXX自愿解除与被告荣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荣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 笃 荣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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