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一男子小冰(化名)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小冰刑满释放后,重新回归社会的他没有想着努力工作好好生活,而是多次来到曾经盗窃过的受害人家中,将自己这一年遭受的牢狱之苦全都发泄于人,他威胁受害人王先生(化名),必须赔偿其入狱期间的“经济损失”,不然就等着瞧。
小冰的骚扰和恐吓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考虑到家人的安全,被逼无奈的王先生想给点钱打发了事,于是分四次给了小冰共计7000元。
敲诈勒索只有0次和无数次,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王先生果断报警,几次轻易得手的小冰正得意洋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小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小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其退赔受害人王先生的损失7000元。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办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或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的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在心理上产生恐惧的行为。具体的威胁和要挟的实施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也可以是通过电话、书信或第三人转达的方式实施;可以是以积极的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