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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冀东律师
李冀东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合伙人律师

家庭承包地转租后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对象

其他2013-04-07|人阅读

案情简介:李XX有家庭承包地20亩,由于李XX长年在外地打工,于是2005年,将该土地转租给本村的王XX耕种,并约定王XX每年每亩地向李XX支付承包费100元,该地所需要缴纳的所有费用均由王XX承担,承包期限为10年,王XX承包土地后,在该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2012年,当地政府征收土地,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王XX,李XX认为补偿款应给自己,于是与王XX产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限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的补偿,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如何分配由村民会议决定;安置补助费是支付给被安置人口的,是对承包经营权权人失去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要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者的。

本案中,由于承包地出租并未改变原土地的承包关系,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于李XX,因此,征地补偿中安置补助费是属于李XX的,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由于地上附着物是王XX种植的,所以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属于王XX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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