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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冀东律师
李冀东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合伙人律师

农村土地转保后征地补偿款的归属

其他2013-04-07|人阅读

农村土地转包后征地补偿款的支付问题

案情简介:李某和王某同属于XX村的村民,李某有家庭承包地20亩,但由于李某长年在外地工作,于是想把这20亩承包地转包给本村王某,双方于2005年达成《土地转包协议》,约定自愿用其20亩承包地转包给王某,王某向李某支付每亩地2000元的转包费用,以后的权利义务由王某承担。随后,王某便在该土地上进行耕种.2012年,当地政府征收土地,这20亩承包地正好在征地范围之内,当地政府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王某,李某认为该20亩土地仍在自己的名下,补偿款应给自己,于是与王某产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的方式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的性质:首先,转包双方应同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其次,转包不需要报请发包方批准同意,只需向发包方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话,并不会影响转包协议的效力;最后,转包后原有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与转让是有实质性区别的。

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的补偿,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如何分配由村民会议决定;安置补助费是支付给被安置人口的,是对承包经营权权人失去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要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者的。

本案中,李某虽然与王某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但转包并不改变原有的承包关系,也就是,这2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于李某,因此,征地补偿中安置补助费是属于李某的,土地补偿费仍属于村集体,由于地上附着物是王某种植的,所以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属于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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