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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登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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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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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打工途中走失致残 法院判招工方赔偿13万

损害赔偿2010-03-15|人阅读
农民工外出打工,因途中走失导致双腿致残的案件,法院认定招工方未尽到注意和保护农民工的义务,且擅自扣押农民工身份证,在农民工走失后未及时寻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当的过错,判决招工方赔偿民工经济损失13万元。    2006年11月,江苏省丹阳市某红砖厂到合肥招募农民工。该批民工于同年12月23日乘火车到厂。中间由于组织不力,导致其中一农民工王某误认为已到终点,在忘记携带行李的情况下匆忙下车。火车再次启动后,一同前往的农民工发现王某走失,及时将情况报告组织者要求其派人返回寻找王某,组织者以种种原因为由,8天过后才派人返回找人。由于王某既不识字又从未出过远门,不懂得向有关机关求助和报警,加之红砖厂在向其家人预支工资时又收了他的居民身份证,王某下车时未携带行李和现金,走失后只好过上流浪乞讨生活,在乞讨过程中导致双下肢被冻坏死,无法行走。3个月后王某被人搭救回乡,并做了双下肢截肢手术,致终身残疾。    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红砖厂在组织招工的过程中,未尽到保护农民工的义务,且擅自扣押农民工身份证,在农民工走失后未及时寻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当的过错,根据其过错,一审判决被告红砖厂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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