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南京市建邺区某软装设计工作室40万内房屋装修案
【案例成功法要】 签署室内房屋装修合同一方委托业主解除合同,双方和解业主给予5万多元的赔偿,双方不再继续履行40万元的装修合同,。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委托人张某与软装设计公司签署40万元的室内软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南京市建邺区120多平方米的房屋,交由该工作室进行软装室内装修。前期支付19万元,在合同签署后支付,剩余的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合同签署后张某和其妻子乔某,与共工作室珠,龙某沟通室内设计CAD图纸和进场适宜。后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发生矛盾,张某提出暂停施工。
2023年4月份,工作室委托律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合同支付合同款40万并赔付利息。
张某妻子乔某,经熟人介绍与我联系,熟人代理费给予充分优惠5000元。我们将分析意见给乔某。乔某回去考虑后,决定委托我们先行代为参与4月15日诉前调解。我们律师初步调解方案给对方一定设计费用2万左右。到期调解对方律师同意解除,要求赔付10万元左右的损失,我们书最多3万元。调解不成。调解员的意思对方进行了设计,应当给与一定设计费2万元以上。
我律师意见,该份装修合同因工作室没有相应的室内装修资质,属于无效,对方也未实际进场施工,其设计图纸存在擅自修改承重墙结构存在设计错误。应依法应当不需要赔偿对方任何损失。
委托人张某和其妻子不答应给对方5万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认为:一、该室内装修软装合同,名义是软装,但实际属于室内装修合同;二、该合同没有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三、对方工作室不具备建筑法和室内装修工程办法等要求的资质,应当欠缺合同主体资质无效;四、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况,不需要赔付违约金,但要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五、对方举证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材料。
根据张某和妻子乔某的个人诉讼成本和抗压力,我们律师建议诉前4万元可以调解,并写出书面民事答辩状,否则立案开庭,最终法院不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效力,最终张某和其妻子乔某,不想和对方完全撕破,同意5万多调解,对方撤诉。
我们律师观点,根据最近一个改变整体承重结构导致一栋漏成为危楼损失上亿的新闻事件及为此问题住建部的规定和建筑法、室内装修来看,如果双方未调解,到现在如法院审理,40万的室内装修合同,已经属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室内装修工程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该工作室无资质及设计图纸改变承重结构,没有履行该装修合同的履行能力保障。诉讼存在风险,委托人张某和妻子乔某基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接受这个数目,或许找其他装修公司设计装修效果更好,加上补偿款,可能40万远不到。
【裁判结果】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同意对方撤诉,双方诉前调解解决。
民事答辩状附录部分:
一、关于涉案“软装整体工程合同”的效力,答辩人认为属于无效合同。
2022年11月19日,答辩人张与被答辩人罗巴洛工作室,签署了软装整体工程合同,被答辩人罗巴洛工作室为答辩人张某建邺区金地中心风华雅居3-1605室进行整装设计施工布置、室内施工改造,前后阳台改造布置,不含电器及洁具,由乙方负责整体设计施工落案,合同总价400000元,期限2023年3月17日完工。在签署该合同前,被答辩人工作室,并没有告知其不具有从事室内装修工程
的资质,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及为其实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室内装修工程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室内装修工程。因被答辩人罗巴洛工作室直到现在也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签署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被答辩人罗巴洛工作室不能要求答辩人张治梁继续履行该合同。
另友情提醒:室内装修,一定找专业的装修公司,货比三家,在签署合同时,合同价款30万以上的,有必要聘请律师提前提供一定的分析建议。尤其是企业进行大规模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