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鸿鹏律师
张鸿鹏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延迟缴费引发工伤待遇纠纷

劳动工伤2014-07-01|人阅读

本报讯 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后,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却遭到社保中心拒绝,遂将社保中心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社保中心向王某支付工伤保险金。

王某原系潍坊某机械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从公司辞职后,他与当地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劳动事务代理中心为其代办各种社会保险费等手续。2010年4月16日,王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王某在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后来,王某向社保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保中心以王某交通事故发生后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为由,拒绝支付。王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社保中心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必须由劳动事务代理中心代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0年4月19日,王某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到当地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劳动事务代理中心承认,当时收取4月份的保险费是按整月收取的,但未明确规定当月缴费截止到具体某一日。也就是说,投保人在4月份的任何一天都可随时缴纳当月整月的保险费,社保中心对此也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缴费时间虽然晚于事故发生时间,但是由于社保中心与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在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过程中,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的截止期限未作明确规定,且也未以书面文件等规范的方式告知王某,由此所产生的后果若由王某承担则显失公平。

孙xx 任xx

摘自2014年3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