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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书(范文)

其他2014-03-31|人阅读

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书(范文)

【大理律师——马培杰律师】

昆明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局的(X)药听告【201406号《听证告知书》业已收悉,针对贵局拟作出【1、拟吊销我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滇DB00XXXXX);2、五年内不再受理张XX《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3、并处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一事,我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贵局进行复核,依法予以采纳。

我们认为,贵局拟作出的【201406号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事实、理由如下:

一、昆明市XXXX药店不存在行政违法的动机和行为,贵局X)药罚先告【2014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

(一)我店的所谓违法行为,是贵局原局长李XX故意制造违法陷阱导致的。

我店其实际是原XX区XX平价药店(途中变更为:云南XX药业有限公司),于200797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201296日;200841日取得GSP证,有效期到201341日。

20126月,我们按照规定已将XX平价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资料交给贵局,但贵局一直没给我们换证,也没通知我们提前申请GSP认证,一直拖到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宜良药师证不能使用时,贵局才告知我们,药店被迫关闭,同期有药店提前过了GSP,至今还在使用宜良药师证,我们店的宜良药师就是用不了,还把店给关了。群康药店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重新办证,重新找药师,找管理人员,这一切都是因为李XX一直在中间刁难造成的。现在想想,就是因为我们坚持原则,没有给李XX什么好处,也没有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去给李XX送礼,他才在我们的经营资格上故意刁难我们。

(二)XX区为XX药店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情形。我们所谓的违法行为,实际是XX一手安排,故意炮制的。

因为长期以来XX指使管理部门对我们故意刁难,无奈之下我们只有找具有药师资格证的高XX担任质量管理员。提交的一切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我们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今年GSP认证第一次没通过,我们也做了整改和精心准备。20130723日认证当天,相关管理人员10:45才告知要进行认证,12:03认证领导就到店上认证,当时是中午休息吃法时间,药师、法人都下班吃饭去了,所以他们都没在现场,导致GSP认证没有通过。20131024GSP追踪复查当天,相关管理人员也是在11:00左右才告知要进行认证,当时是中午休息吃法时间,药师、法人都下班吃饭去了,所以他们都没在现场,导致GSP认证未通过现场检查。

(三)XX具有合法的药师资格证,提交的一切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也不存在挂名、兼职的情况,我们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由于李XX对我们一直怀恨在心,长期对我们进行刁难,首先是故意不给我们换证,一直拖到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药店被关闭;之后,在我们无奈聘请高XX担任质量管理员,但是李XX仍然指使工作人员在不顾我们提交的一切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也不存在挂名、兼职的情况,凭借毫无理由的推测,认定我们存在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显而易见,XX区群康药店的所谓违法行为,实际是XX一手安排,故意安排吃饭休息时间进行检查,精心炮制的。

二、《(X)药罚先告(2014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昆明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X)药罚先告(2014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中午吃饭时故意进行检查执法,所认定的事实属于恶意执法,未能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即便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有部分瑕疵和不足,作为管理部门的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应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整改,给申请人一个改进的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为尔康药店自成立以来,我们的确存在一些管理上的不足,但我们一直都很努力,在质量上严格把关,加强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但药监局领导李XX对我们的偏见和刁难让我们举步维艰,给我们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和干扰,作为监管领导,本应对企业的发展给予关心和指导,而不是想方设法置人于死地。

既然贵局认为高XX不能担任群康药店的质量管理员,我们目前已经重新聘请了其他药师担任质量管理员,现特肯请贵局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结合实际情况,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给予重新认证的机会。

综上所述,XX区XX药店根本不存在行政违法的故意和动机,也不存在实际的行政违法行为。昆明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局长李XX的一手安排下,不考虑行政违法的主观动机,故意安排吃饭休息时间进行检查,精心炮制我店行政违法的行为表象,依法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XX区群康药店相信政府打击“吃拿卡要”的不良官僚作风的勇气,坚决和不良风气作斗争,对相关领导故意刁难、恶意执法的卑劣行为,我们将保留通过媒体、网络及其它途径进行举报的法律权利。

因此,贵局拟作出的【1、拟吊销我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滇DB00XXXXXX);2、五年内不再受理张XX《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3、并处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局查明实情,依法作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正处理决定。

申辩人(盖章):XX区XX药店

负责人(签名) XX

2014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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