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余继承律师
余继承律师
安徽-宿州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罪(轻伤害)辩护词

其他2011-08-17|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又指派本人作为本案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应该减轻处罚。被告人***生于1994118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无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起伤害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引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本起案件中,因为被告人朋友碰了一下被害人,被害人就辱骂被告人及其朋友,才导致本起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

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6、被告人已经已经和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充分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一名未成年人,投案自首并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该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律 师

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