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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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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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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其他2011-09-09|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起交通事故中,虽然被告人因逃逸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实际上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受害人首先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如果受害人不上路行驶,就不会发生该交通事故。其次,受害人在行驶中,忽然拐弯,未能尽到文明行驶的义务,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

2、被告人主动坦白,应予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主动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无论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晚上因公务招待客户,没有控制住自己,酒后驾车,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被告人在归案前系上海联谊国际物流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总经理,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是初次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与惯犯有着明显区别,请贵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6、被告人事发后在事故组赔偿受害人4815元,后其单位上海**国际物流公司杭州分公司又赔偿了受害人50000元,被告人驾驶的肇事车辆还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除此之外,被告人还愿意继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尽其所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7、被告人于2005年月9与其妻子离婚,自己独自抚养一个六周岁的女儿,还有一个72岁高龄的父亲需要被告人赡养。被告人犯罪后,其父亲、女儿的基本生活都非常困难,难以维持。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第一,恳请贵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且已经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该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贵院酌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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