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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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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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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债权债务2019-02-09|人阅读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不是执行行为,不涉及对财产实体权利的处分,案外人认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申请复议。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认为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是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二是基于实体权利提出;三是需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强制执行。

首先,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是基于财产保全申请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相关财产。因此,人民法院依据财产保全裁定书所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程序合法,所查封的标的物属于诉讼争议内的财产。

其次,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并未侵害财产所有人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称的实体权利,是指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是依法足以阻止该标的转让与交付的实体权利,而非所有的实体权利。且民事诉讼法所称的“执行过程中”,亦是指执行开始后至执行完毕的时间范围。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虽然涉及财产所有权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但不是对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较终决定,其功能在于解决诉讼程序中发生的事项,属于诉讼程序的范畴。 

再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直接目的是排除对异议标的的强制执行,其前提是对于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和排除强制执行双重作用,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将当事人之间就执行标的物的实体争议和能否强制执行问题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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