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
合议庭:
受被告人家人的委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指派刘磊律师担任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介入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特别是通过庭审调查,本案的性质现已经清晰。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但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刑罚时,考虑到以下量节:
1、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被告人刘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3、 被告人刘某某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退还了所购赃车,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4、 被告人刘某某出于贪图车辆便宜而购买了被盗车辆,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有利于教育改造.,早日回报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以及其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还赃物等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谢谢法庭!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刘磊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