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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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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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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理论

刑事辩护2010-08-09|人阅读
在美国,警察在拘捕犯罪嫌疑人时,都会向其宣读“米兰达规则”,其核心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它规定在讯问的时候,必须要有律师在场,如果律师不在场,你所取得的证据就是违法的,违法的证据就不得作为有罪证据,在法庭上来裁决。这是美国的毒树理论,树是毒的,毒树上长出的果子也是毒的,因此毒树之果也不能吃。  这是美国的一个真实案例。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有人看到他从精神病院跑出来,看见他把一个不满10岁的小女孩塞到他的车里面,后来女孩就失踪了。女孩的父母报了警,在警方寻找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向另一个警察局自首了。由于管辖上的原因,需要将他押送到另一个警局。在他投案自首后,法官就为他指定了一名律师。警署派了两名警察押解回来。警察到了那里,律师也到场了。律师和他们不是使用同一交通工具回来的,当时就约定在押解途中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当时因为小女孩的尸体还没有找到,有一个警官就对犯罪嫌疑人说了这样一番话:“看现在的雨下得这么大,过会儿下雪,等雪把大地都覆盖了,到那时候即使你想带我们找女孩的尸体,可能也找不到,不如现在就带我们去把女孩的尸体找回来,好把女孩安葬了”。犯罪嫌疑人被说动,就大押解途中带警察去把尸体找到了。这个案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法院,一审认为罪名成立,判了30 年监禁。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是:警官在押解途中对他所说的那番话构成了法律上规定的讯问,而这种讯问是在律师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是无效的。而通过违法形为获得的小女孩的尸体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二审法官采纳了他的理由,作出无罪判决。  这样一个判决在中国人看来简直是无法理解的,这个人确实是被告人杀的,为什么法官会做出无罪判决呢?法官的理由是:在这个案件中,警察通过违法取证,得到了证据确实证明他有罪。但是如果这种有罪判决能够成立,就肯定了这种违法取证的行为,就不能保证在其他案件中,通过违法取证来得到的证据。为避免将来的冤假错案,必须对本案做出无罪判决。  从本案的无罪判决来看,客观上使得一个真正有罪之人逃脱了法律追究,但是从总的后果来看,使得将来的警官再不敢违法取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取证。违法取证,即使能证明案件真相,也不会被法官采信,实际上在做无用功。这样一种逻辑推理,这样一种做法有过分强调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忽视对被害人的保护之极端性,但又有其合理性。当然,这种观点目前在我国是很难接受的。在我国,对所谓的违法取证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刑讯逼供构成犯罪。但是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我们采取的是一个实事求是的原则,该处理的处理,该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因此,通过违法取得的证据本身,如果它是真实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该采用的还是要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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