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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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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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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之人格权纠纷案例分析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4-04-22|人阅读

注释:人格权是指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自然人拥有上述所有的人格权,而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和名誉权。对人格权的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也可以主张精神赔偿。

案例一、怀疑偷拿商品被强制搜身,人格尊严受损获赔偿

案情简介:李某在商场购物时,商场一工作人员怀疑李某偷拿商品而将李某强行带到办公室搜身,在发现李某并没有偷拿商品后立即让李某离开。搜身时,除该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虽然商场工作人员并没有对李某有其他的人身侵犯,事后也未对外透露任何信息,但是李某还是感到莫大的侮辱,随即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该商场告上法庭。

律师点评:商场工作人员防止商品被偷拿是其工作职责,但是当发现或怀疑顾客有偷拿行为时,应当报警处理,而没有自行强制搜身的权利。本案中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未侵犯到李某的名誉权、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但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一般人格权,对李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李某有权以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商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法人亦有人格权,侵犯其名誉应担责

案情简介:2010年9月28日,腾讯在“腾讯网”发表了题为《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网站推广遭公安立案调查》的新闻文章,360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在未向公安机关核实过信息的前提下,出于商业竞争目的公开诋毁360产品“涉黄”,同时还在文中误导读者称“公安立案调查”以攻击360公司,已经侵犯了360公司的名誉权,故向北京市西城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腾讯刊发的相关涉诉文章没有披露新闻信息来源,又加之激烈言辞,容易导致公众误解,使公众产生360安全浏览器借助色情网站进行推广的倾向性认识,进而导致360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2014年4月1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侵犯了360公司名誉权,赔偿360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在腾讯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7天。

案例三、网络侵犯名誉权,道歉赔偿不可少

案情简介:陈某和王某是同村村民,陈某任村支书。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村里部分房屋被征收拆除,其中包括王某的房屋。在征收拆除过程中,因赔偿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了争执,王某随后到某网站发帖,夸大、虚构事件过程,其中不乏对陈某进行贬低、诋毁的语句。陈某认为网帖不属实,侵害其名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互联网站上发表网帖,以侮辱、诽谤的方式陈述无证据证明的事实,并对陈某作出不适当的评论,足以毁损陈某的名誉,严重贬低其人格,已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撤销其在某网站上的不实网帖,在该网站刊登向陈某公开致歉的声明,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案例四、为商业利益使用未经许可图片,可能侵犯公民肖像权

案情简介:林小姐是一电视主持人,举办婚礼时,某杂志社记者到场参加婚礼并拍照。该杂志社在接下来的一期杂志中,以《婚礼办在泳池边》为题,介绍林小姐的婚礼经过和有关情况,随文刊附了5张婚礼场面的照片,其中4张有林小姐着婚纱的肖像。在主文章的右边和左下方分别刊登了《你想办泳池婚礼吗?》和《泳池婚礼创意小辑》的附文,介绍可办泳池婚礼的地方、费用和婚礼方案。林小姐认为,该杂志社未经她本人同意,刊发了不应该公之于众的婚礼现场照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故向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一般来讲,除了为维护社会利益、公民本人利益、司法活动、时事报道需要和科学研究、教学活动目的之外,均不得未经授权使用公民肖像。本案中,杂志社以林小姐为题材撰写文章是利用林小姐作为电视主持人的知名度来吸引读者,照片的运用增强了文章的可读性、趣味性,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报纸的发行量,提高营业收入。因此,法院最后认定杂志社未经林小姐许可刊用林小姐的婚礼照片侵犯了林小姐的肖像权,应向林小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案例五、殴打他人致伤,侵犯生命健康权

案情简介:田某和梁某系邻居。一日,梁某发现田某家占用了公用巷道,故要求田某马上将东西搬走,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田某理亏之下竟出手将梁某打伤入院。经鉴定,梁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梁某住院16天才出院,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出院后,因与田某协商不成,梁某诉诸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000余元。

律师点评:现实生活中,侵犯人格权的很常见的形式之一就是侵犯生命健康权。比如常见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故意伤害、医疗事故等等,其中都包含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不过由于以上事件还可能侵犯到其他客体,因此在出现纠纷立案时,可能并不以侵犯人格权为案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田某因生活琐事随意殴打她人,并致梁某身体受到伤害,侵犯了梁某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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