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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视为协商解除”是否有效?

劳动工伤2010-08-29|人阅读

问题: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调整其岗位和薪资,劳动者不能接受的应在调整后3日内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提到的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

《民诉证据规则》6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律师观点:上述约定应属无效

理由:1、有逃避责任规避法律之嫌。向失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以降低薪资,增加工作强度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再以视为协议解除的约定来规避应承担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2、有恶意磋商之嫌。合同的解除关涉劳动者重大利益。应给双方充分协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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