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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亮律师
杨海亮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欠薪逃匿案中房东垫付责任分析

合同纠纷2013-04-17|人阅读
欠薪逃匿案中房东垫付责任分析 2012年,东莞代加工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不少企业家声称堪比2008年金融危机,部分企业不得已“欠薪逃匿”,一旦出现这一局面,房东垫付工人工资已成为普遍做法。然而,这一做法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房东是否要强制垫付?本律师试作如下分析。目前涉及到房东垫付工资的规定有: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2、《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积极稳妥处理当前企业经营者逃匿欠薪垫付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0号):二、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欠薪垫付工作落实到位。要积极试行(暂定两年)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向承租企业收取租赁或欠薪保证金的方式,筹集垫付资金。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设立欠薪垫付专项应急资金。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的,由出租方在收取的保证金范围内先行垫付;没有出租方或超出保证金范围的部分,由专项应急资金垫付。3、转发市劳动局《关于积极稳妥做好企业欠薪倒闭逃匿防范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9〕133号)三:(三)实行倒闭逃匿企业欠薪垫付应急处理。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组织厂房业主(出租方)垫付欠薪;没有厂房业主(出租方)或者无能力承担的部分,由所在村组组织垫付;村组无能力组织垫付的部分,由镇街组织垫付。厂房业主(出租方)出租厂房,应筹集欠薪垫付专项应急资金,以备急需。由此可见,关于企业欠薪逃匿房东垫付工资,来源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概括性规定,该条例仅为地方性法规,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也基于该条例,无罚则,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强制性。从合同法上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特点,即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企业与房东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存在于企业与债权人之间,企业欠薪逃匿所产生的欠款、工人工资,应由企业来承担,如果强加于房东,则混淆了法律关系,加重了房东义务。再回到上述规定,出现较多的是“要”、“可”等非强制性色彩的词汇,这也说明了房东垫付工资并非法定责任,是否垫付一是要出于房东自愿,二是要相关部门引导,房东同意垫付的应严格限制在员工工资或租赁保证金范畴,并及时协助房东行使追偿权,这样才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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