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鲁某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长岭炼油厂,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叶某泉,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蒋某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湘阴县静河乡梅花村 组,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合伙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60000元)整;
二、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原告贰拾陆万元期间的利息260000元×16年×4.9%=203840元(利息自2005年12月算至2021年12月,顺延照计);
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三被告相识,三被告向原告声称他们在岳阳市承包了一个房屋建筑工程(详见证据《协议书(草签本)》)拉原告入伙,以此为借口“挂羊头,卖狗肉”陆续以各种名义从原告手里拿钱,直到2005年12月28日截止,三被告共计从原告手里拿去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60000元)整。
2007年11月之后,原告逐渐识破了三被告的骗局,根本不存在三被告承包施工上述工程;于是向三被告追索被骗去的款项,三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搪塞,直到2018年9月,原告强烈要求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经侦大队将此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岳阳楼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嫌麻烦,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潜规则,跟原告厮磨烂打,作尽原告思想工作,于2018年9月14日撮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个所谓的《协议书》,要原告将本案作民事案件处理。
之后原告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信访,向三被告讨要被他们拿去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至今仍然一无所获。
现在原告迫不得已,决定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盼望贵院能成为原告讨债维权的最后且唯一的救命稻草。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