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陶某。
被申请人(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某某日用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某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贵。
申请追加的被告:深圳某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某妹。
申请追加的被告:重庆某某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某某镇某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追加请求: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深圳某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某某日用品店诉深圳市某某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可以看出,假如真的像原告诉状中所称其购买的车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退款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案涉汽车的销售商深圳某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案涉汽车的生产商重庆某某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可以提供购车发票等予以证实案涉汽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原告自己也承认申请人只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依法无需承担退款和赔偿责任,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加重庆某某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