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邵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邵阳市大祥区 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
签约及结算代表:夏某中,电话:
被告: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 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平
签约及结算代表:黄某电话
案由:建筑工程款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筑工程款叁佰叁拾陆万元(3360000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其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3360000元×3年×4.75%=478800元(从2019年7月计算至2022年7月),顺延照计;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泊富公馆项目部分建筑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建筑,详见证据《施工合同》;2019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经过核算,被告该项目负责人黄某、黄某玲向原告出具《工程确认单》,确认下欠原告工程款贰佰零捌万元整。
2019年6月7日,原被告就泊富公馆扫尾工程签订《泊富公馆部分扫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此项目的扫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经被告项目负责人黄某核算,应付原告工程款壹佰贰拾捌万元。
上述二笔工程款被告至今以各种借口搪塞拒不支付,原告迫不得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索上述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应支付的利息。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法定代表人: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