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黑田铺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江苏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某某工业园区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30000元×2倍=6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23年3月7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二手油胶轧倒布机(牌号2米2宽)一台,单价78000元,先付定金3万元;被告保证机器各部件运行正常,做出材料,加装收大卷装置1套;被告负责送货到原告指定地点。
2023年3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30000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在微信磋商过程中保证机器到原告这边安装调试完毕正常生产,保证以高弹和四面弹对贴正常生产为准。
2023年4月2日,被告将机器运送到邵东市黑田铺杨家坪,由于被告送来的机器部件不全,无法正常安装调试更谈不上能够正常生产,于是原告与被告交涉并报警,要求被告按约定标准安装调试并保证正常生产,当天晚上,被告偷偷摸摸将机器运回江苏,之后原告与被告继续交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退回30000元定金,故此成讼!
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收取了3万元定金,应该依法双倍返还,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