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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2

刑事辩护2013-08-12|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害人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并结合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xxx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无任何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恳请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xxx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被告人本有机会可以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其本人没有那样做,理由如下:

1、卷二16页被告人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掐被害人脖子持续大约两分钟,在被害人呼救后,被告人仍不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继续用右手掐被害人脖子,持续大约二十分钟直至被害人死亡,由此可以看出其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没有一点怜悯之心。

2、卷二43xxx讯问笔录:在案发当天早上,被告人给其母亲讲“这辈子欠的下辈子还,我活够了”,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当天早晨已有杀害被害人的想法。

3、卷三xxx16-18页、xxx26-28页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存在着严重的暴力行为,案发前曾掐过被害人的脖子,并威胁过被害人,扬言“大不了就是死啊”。

(二)被告人没有任何从轻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在杀害被害人后,抢走了被害人身上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骑走被害人的电动车,并嫁祸于他人。回到温泉小区家中,拿走被害人的电脑,向其母唐玉芳借款然后驾车逃逸,见卷二17页、20页、22-24页。

2、在逃亡途中,被告人给其母打电话,要求其母亲处理尸体,毁灭证据,见卷二17页、23页。

3、被告人在逃至沧州表哥家中,见办案人员搜查时,藏到卧室床下,见卷二5页抓获经过。

有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既无犯罪中止行为,犯罪后亦无自首行为,相反在杀害被害人后既抢被害人身上财物、骑电动车嫁祸他人,又想转移尸体毁灭证据,甚至在办案人员搜查时仍不死心,藏到卧室床下进行躲藏,又此可见无任何的悔罪行为,因此被告人所讲抢救被害人之事完全是自我编造的,卷二16页。

4、从本案发生后至今天庭审,被告人及其亲属从未有过任何的悔罪行为及民事赔偿行为,甚至连一句道歉的话语也没有。

二、本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已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赵秉志教授主编的《侵犯财产罪研究》一书认为“行为人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财物的目的, ……杀人后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对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且这两个罪之间没有牵连关系。”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人xxx杀人后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实质上是在排除被害人反抗之后的劫财行为,且二者之间无牵连关系,因此又独立构成抢劫罪。

(二)假设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是否构成盗窃罪,也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核实,理由如下:

卷二17页、20页、22-24页讲述到:被告人在杀害被害人后,抢走了被害人身上的钱包、身份证、邮政储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骑走被害人的电动车。以此陈述,被告人从被害人身上到底抢走了多少钱,手机及电动车现在价值多少,邮政储蓄银行卡到底是谁的名字,被告人从上面是否取过钱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认真调查,因涉及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本代理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够调查核实清楚。

(三)假设再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也不构成盗窃罪的话,在杀害被害人后,被告人又抢走被害人身上的钱包、身份证、邮政储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骑走被害人的电动车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犯罪情节也是严重的。

三、被告人对家庭、感情极不负责任,理由如下:

1、卷二43xxx讯问笔录和卷三30xxx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已结过两次婚,在和第二任妻子xxx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属于对感情极不负责任。

2、卷二被告人讯问笔录1015页可以看出,被害人虽与被告人有来往,但是两人早已结束恋人关系,而被告人自己却对被告人一直进行纠缠。

四、民事赔偿部分:

1、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赔偿丧葬费21418.5元、死亡赔偿金188920元。

2、被害人之父得知女儿被害消息后,悲愤交加,本已有病的身体,更是雪上加霜,一病不起,于20121128日(农历十月十五日)去世,与被害人去世时间仅隔49天。原告人已过花甲之年,被害人的去世,给原告人带来巨大的悲痛,其精神几乎崩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此特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望予以支持。

3、原告人共有三个子女,为农村户口,61周岁,特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42915元。

综上,被告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并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代理人:白化勇律师

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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