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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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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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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刑事辩护2010-07-22|人阅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1997214 苏高法[1997]30各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现就我省办理诈骗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如下: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三、其他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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