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 苏高法【2013】24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施行。我省原执行标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