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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倬律师
刘倬律师
四川-成都
主任律师

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不同法律后果

其他2012-08-04|人阅读

最近遇到很多因在医院治疗导致人身损害来咨询的当事人,都是将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混同,其实这是两种不同的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为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主要是为处理医患之间赔偿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构成几级医疗事故,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等所提供的依据。最重要的是两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如果不弄清楚可能会对患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医疗过错鉴定所确认的是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现不谈没有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则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人身侵权的赔偿责任,即患方在持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而医疗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上载明的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在此时患者持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即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得到的赔偿远远低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获得的赔偿。可见,选择鉴定的不同,会直接导致在诉讼过程中适用法律的不同,最终影响患者所得到的赔偿数额。(至于为何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得赔偿太少,可能是因为制定该《条列》时,卫生部费了很大的劲儿吧!仅个人观点!)

鉴此,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在选择鉴定时应当注意,究竟是哪一种鉴定才能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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