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企业对业务员或销售员采取底薪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但是,提成是否属于工资,应当如何支付,实务中一直都存在争议,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也比较谨慎。目前,比较主流的意见是,业务提成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的计件工资的第3种形式,即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因此,业务提成属于工资,它是企业对业务员完成的销售业务或超额完成的奖励,属于业务员所享有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关于业务提成的核算和支付在实务中也是一个难点。关键问题是,到底应当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业务提成协议和用人单位制定的业务提成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效力。根据《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业务提成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业务提成协议,只要上述制度或协议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实务中,建议企业制定专门的业务提成制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业务提成协议,对业务提成的发放形式,计算方式及发放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或约定,以避免将来因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