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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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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隐名股东”确权之诉

公司法2010-10-18|人阅读

[案情简介]1992年6月至7月间,涉案的李坤、丁兰等11人出资以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氯碱化工、华联商厦法人股股票,成为该两家上市公司的隐名股东。随着上一波证券股改的牛市大行情,通过限制流通股票的对价送转,未上市的法人股股票已进入了流通行列。而涉案的昔日法人股,经历了近20年的股票送配,这些原始股票数量早已翻番。如当初隐名股东李坤购买的氯碱化工社会法人股10185股、百联股份3200股(华联商厦已转换成百联股份),时至今日已增值为氯碱化工17251股、百联股份22625股。从今年初至7 月间,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先后分别向法院起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以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股票,要求法院确认他们所认购的涉案股票份额,判令划归至他们的名下。这些大多年龄在60开外的老人称,他们已做了近20年的隐名股东,若没有法院判决认定,相应股票份额则无法划入他们私人的账户上。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上世纪90年代初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假借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涉案法人股股票行为虽为不妥,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申联业务部代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购买涉案股票,有李坤、丁兰等人提供的股份权益证明、收据来佐证。而申联业务部面对法院的传唤,放弃到庭答辩的权利,法院认定申联业务部系代李坤、丁兰等人持有涉案股票,即支持了他们的诉请。

[林律师点评]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隐名股东的规定,所以隐名股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一般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隐名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上的股东,基于尊重事实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院一般会支持隐名股东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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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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