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符合条件,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五、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信息;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七、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闲置年限的不同,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若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主观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1、对闲置土地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4、有偿收回;
5、置换土地;
6、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