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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刘志永律师
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杀人者死?

其他2012-11-04|人阅读

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相比,暴力型犯罪无疑更令人痛恨,尤其是那些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犯罪简直令人深恶痛绝。
大连新玛特商场的那起案件,令人震惊。一个男子,抱起他的女友从四楼抛了下去,女孩当场死亡,男子被赶来的警察抓获。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我清楚故意杀人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我更清楚,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伸张正义,让罪恶受到应有的惩罚。会见,是在一种很复杂的心情下进行的,我也想弄清楚,是什么样的怨恨可以让一个男人对自己的女友痛下杀手。
瘦小、怯弱、惊恐甚至有些猥琐,丝毫没有杀人犯的暴戾、凶残、穷凶极恶。他向我叙述事情的经过,身体不停的颤抖,反复强调的一个词是:我怕。
会见结束,我感觉到他的精神状况有问题,必须对他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做医学鉴定,这当然是警察的工作,我向办案机构了解,果然已经启动鉴定程序。
也许无论鉴定的结果怎样,他都是可恨的,一个年仅24岁的生命之花被他残忍的扼杀了。但是,假如鉴定结果是精神有问题,他将有可能逃过最高的刑罚,这对他是个好的结果,对死亡的女孩,是不是不太公平,死者的家属能够接受这样的结果吗?
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里,有太重的报复因素,当年刘邦入咸阳,约法三章第一条就是“杀人者死”。而诸如杀人偿命、血债血还等观念更是深入民心。在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当今环境下,寻找一个怎样的平衡点来协调惩罚与救赎的关系,也许是每一个法律人士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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