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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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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利好以及律师在创业板上市中的法律服务

公司法2010-10-14|人阅读

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利好

以及律师在创业板上市中的法律服务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颁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1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1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并自200951日起施行。该令一经发布,预示中国小企业春天的到来。其实,中国经济作为世界经济的主力军之一,早就该拥有自己的创业板。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中国经济对于世界经济的复苏尤为的重要。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创新型公司不断涌现。就在这样的形势下,这些小企业终于盼来了全新的融资渠道。从此,我们中国人可以骄傲地宣称,美国有培育了微软、雅虎的纳斯达克,中国有了自己的创业板。

目前我国大约有600多家企业在海外五大交易所(纳斯达克、纽交所、香港交易所、伦敦交易所AIM、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其中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居多(在其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达到了二百多家)。这些在海外五大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主要是我国的互联网、新兴传媒、太阳能、电子芯片等新行业的“领军人物”。例如,百度、盛大、新浪、携程等是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新东方是在纽交所上市的,腾讯、阿里巴巴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而一些传统行业、中小企业则主要选择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如中新药业、联合食品、大众食品等。为什么国内这么多好的企业都选择去海外上市,我想主要是与下列三点原因有关:一、当时国内还没有创业板,或者说创业板在国内才初具雏形,尚处在起步阶段,而国内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发展遭遇瓶颈;二、上述海外交易所特别重视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并有目标性地对中国优质上市资源的培养;三、海外五大交易所“历史”相对悠久、服务比较成熟。

第一部分:在中国创业板上市有什么利好

现在中国有了自己的创业板,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春天到来”了。但也有人不禁要问,中国的这些小公司为什么要在中国创业板上市,换而言之,中国的这类企业在中国创业板上市有什么利好?我们作简要说明:

一、创业板上市让你有“钱”。创业型的公司绝大部分都是有特长的公司,但是弱点也很明显,那就是缺钱。当前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还是通过银行渠道。而银行渠道还是传统的方法衡量标准:你有多少地?你有多少房?你有多少有价值的设备?而创业型的公司在这几个方面根本就没有优势,因此从银行渠道融资或多或少阻碍了这些公司发展。而通过创业板上市募集的大笔资金让他们“一夜暴富”。 我们看到,在创业板上市的当天,我国就产生了一百多位亿万富豪以及不计其数的千万富翁。其实早在创业板推出之初,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明确提出“适时推出创业板,扩大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探索建立覆盖全国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路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创业板就是为让些企业“有钱”,从而来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

二、快速树立公司名牌,大幅提升企业形象。首批创业板上市的28家公司。如乐普医疗、探路者、亿纬锂能、安科生物、华星创业、上海佳豪、金亚科技、华谊兄弟、神州泰岳这些之前并不为大众所知的企业一夜之间成为广大公众关注的焦点。而正是其在创业板上市,不仅为这些企业迅速地筹集了大量资金,而且也是进行一轮轮的长期重磅广告。

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迅速提升企业竞争力。

四、有利于吸纳优秀人才,留住已有优秀人才。有一句电影台词说得经典:“二十一世纪什么最贵,人才!”未来企业的竞争,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做大了,做强了,实力雄厚了,人才自然就留住了。

五、促进经济的发展,带动就业,促进和谐社会做贡献。

不可否认,创业板上市也存在风险。在谈到上市的时候,有部分企业家这样说道,我现在企业好得很,我就这样保持下去我的钱也够花了,何必去干这些冒着风险的事情。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一个只看到眼前的企业是很难成为像“微软”、“思科”这样的巨头的。正如上个世纪中国的 “万元户”,自以为不得了。但是现在回过头看那时的万元户心态,真的是一件很滑稽的事。特别是现如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全球竞争日益加剧。全世界的公司呈“百舸争流,千帆竞发”之势,一个公司如果不能得到飞快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是注定要被淘汰出局的。

第二部分:律师在创业板上市中的法律服务

按照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向证监会申报材料,有三个机构是必须参与的,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保荐人。没有这三个机构,该申报材料是无法得到通过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介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身份是“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聘请,签署委托代协议得到授权,指派律师开展工作。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对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律师在为创业板上市中提供法律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这是该办法对于律师提出的最起码的要求。另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主板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是相同的,但也各有侧重。简而言之,律师在公司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法律服务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改制重组。关于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部分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成立时间大多比较短,成长速度比较快,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律师就需要对该公司进行重组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只允许公司有一个主业,这是与主板上市不同的地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公司要想在创业板上市,相应的,与主业无关的业务、资产都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分离。

二、对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律师要对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历史沿革、工商登记、股权关系、资产结构、经营模式、重大诉讼、偿债风险、税收优惠、历史遗留问题风险、知识产权权属等进行全部而审慎地分析,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造并完善,使之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要求。

三、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这是律师在拟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的最重要的工作。因为招股说明书就是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广告”,对于公众是否对其作出投资至关重要,因此,对其的编制的格式及内容都相当严格。同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律师可受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行人律师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查,以确保《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招股说明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并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在招股说明书的显要处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同时还需声明:“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于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于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没有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公司于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社会投资者该招股说明谁在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该文件的途径。

四、出具律师工作报告。例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定,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应载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是否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是否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是否已审阅,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价。”

五、依法出具证监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共同协助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编制发行申报材料,使之尽可能天衣无缝,并通过证监会的审查。

当然上述几条只是创业板律师所应该做的几件主要的工作,实际上创业板上市法律服务是一项极其专业但又繁杂的工作。这项工作不仅要求律师十分熟悉《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关于创业板上市的规定,而且还要及时关注国家的相关政策变化。同时这对于律师的敬业、审慎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创业板与律师业务有其自身的特点及规则要求,律师需要在实践中作出更多的探索和研究,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更好地促进中国创业板上市失业,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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