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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智勇律师
孙智勇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强制险代理词

其他2011-03-08|人阅读
代理词审判长:本律师接受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并结合庭审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 司机孙XX弃车逃离现场行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行为。公安机关1996年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无论其是驾车逃离现场还是弃车开离现场都应认定为是肇事后逃逸。本案中,XX市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及XX市人民法院对司机孙XX的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抓捕孙XX的过程都足以证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孙XX弃车逃离现场的事实存在。因此,该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对肇事逃逸的规定,应认定为肇事逃逸行为。二、 司机肇事逃逸,我公司应予免责。司机孙XX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委托人与原告所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第29条关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等义务。同时该行为更符合本保险条款第9条第6款“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属于免责条款的规定。虽然原告代理人对该免责条款做出其他解释,但本律师认为合同约定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也应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同时,交通肇事后,肇事司机逃逸,该司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本律师认为无论是按照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约定还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委托人对此次事故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 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合。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所受到的经济损害,具有补偿的性质,其数额应与被保险人实际受到的财产损害相符。若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的补偿超过其遭受的损害,则严重违反保险法上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而本案中,从原告XX公司及该车车主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赔偿调解书中可以看出,XX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只应赔偿被害人1200元整,但原告XX公司却在诉请中要求我委托人支付4万元赔偿金,该行为严重违反保险法的上述原则。至于原告所称该车是挂靠在原告公司,其包括保险费等费用都由原告负担,我公司应赔偿全部金额。本代理人认为,首先,其主张无证据支持;其次,原告及车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是在XX市法院主持下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调解书对原告XX公司与车主之间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已罗列得非常清楚。因此,本代理人认为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基于调解书中对赔偿数额的认定及交警大队对于主次责任的认定,我公司即使应支付保险金也只能在原告XX公司的赔偿限额内即1200元的限额内扣除司机负主要责任应免赔15%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我委托人XX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即使需要赔偿也不应赔偿原告诉请中的数额,请求贵院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以维护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孙智勇 律师 20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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