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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凌云律师
闫凌云律师
山东-聊城
主办律师

离婚时,谁的青春受了损?

离婚2010-08-16|人阅读

离婚时,谁的青春受了损?

在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绝大多数为女性),在诉说了自己不幸的情感经历后,总会信誓旦旦地说:我要让他赔我青春损失费!这些年我把什么都交给他和这个家了,不能白跟他过了!

《现代汉语词典》对“青春”的解释有两种:一为青年时期,如把青春献给祖国;二为青年人的年龄,如青春几何。“青春损失费”一词作为一种纯“民间语言”,经常在报刊、文章或其他媒体上被提及,如某某青年男女恋爱不成,分手时女方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某夜总会小姐向老板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持刀行凶等等。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名词,它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我国的婚姻制度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青年男女自愿结为夫妻,共同维系一桩婚姻,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曾为家庭付出过情感和汗水。如果你有青春损失,对方的青春还是依旧如初吗?如果说青春受损,双方的青春都受了损。

既然婚姻法中没有规定所谓的“青春损失费”,那是否意味着一方的任何“令家庭不睦的”行为导致离婚时,都要由另一方无奈的、白白的“收残局,吃苦果。”呢?不是这样。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无过错方可根据过错方的过错根由、情节、经济能力、对自己的伤害程度等酌情确定.

当然,离婚实务中,一方即使不具备任何法律过错或补偿帮助另一方的法定情形,基于某些原因,仍自愿给付另一方经济补偿,那又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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