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权力行使者充分暴露在阳光之下
2008-10-05
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新疆阿勒泰地区将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把过去通行的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并将在阿勒泰廉政网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官员的“财产申报结果”。此举被国内很多媒体认为是反腐倡廉的“破冰”之举,敲响了贪官们的“丧钟”,将该《规定》誉为“阳光法案”,一时好评如潮。
在看到该《规定》积极一面的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其尚存的不足之处对该制度执行效果的影响:
1、效力范围窄小:
该《规定》的效力范围仅涉及新疆阿勒泰地区,不是整个新疆自治区范围,更远非全中国。
2、效力等级偏低:
该《规定》的效力等级仅是阿勒泰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等几个地方部门的“规定”,远远算不上新疆的地方法规,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3、申报事项单一:
尽管该《规定》将过去通行的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却仅要求申报财产一项指标,而没有全面涉及官员的其它重要信息。
4、涵盖对象不足:
该《规定》列明“财产申报”的对象,除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自身之外,还涉及其配偶、子女,但并没有涵盖所有公务员及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为此,笔者认为应该在借鉴该制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如下几点建议制定更规范的公务员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1、先由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先研究制定具有普适性的公务员信息披露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将其上升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并最终由全国人大制定成专门法律,与《公务员法》等其它行政法乃至刑法配套实施,以提升其效力位阶,增强其权威性和威慑力。
2、不应局限于 “财产申报”的信息,应建立包含公务员的各种收入、各类财产、与其工作及生活有关的社会关系、从政业绩及奖惩记录、个人资信等内容更为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
3、不仅仅着眼于官员的主动“申报”,而是建立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及时申报、披露程序、信息核实、投诉稽查、综合评估、违规惩治,以及面对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全面公开等方面,确保公务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监督与利用。
4、信息申报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务员法》的适用对象,即全体国家公务员及国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不能将其适用范围人为限制在“县处级领导干部”之内。同时,不应只关注公务员自身的相关信息,应该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尽可能要求公务员同时申报其五代以内近亲属(含公务员己身一代在内的血亲、姻亲)的财产、投资、纳税、担任公职等关联信息。
5、在该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中,不能仅仅满足于倡导性、任意性规范,要加大其中强制性规范的比重,尤其注意应以专门章节用于违规处罚细则或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并预留与《公务员法》等其它行政法和刑法的执法“接口”,以便法律的配套实施,确保该制度在防范与惩治腐败的两个维度上都能发挥积极的效用。
在此必须说明的是,笔者建议设立公务员个人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初衷,在于强化对公权力行使者的有效监督,防止其滥用公权利而尽可能遏制腐败现象。相对于其他普通公民通常享有的个人隐私权及财产权而言,这一制度的建立,必然需要对公权力行使者的这些相应权利给予适当的限制。但是,对其个人信息的披露、监督与利用,必须以合法正当的方式为之,不得借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而超越明确规定的必要限度去蓄意损害公务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财产权,否则,不法行为人就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任何预防权力腐败的制度设计与完善,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任何企图一劳永逸的做法都是不科学的。在我们这个“官本位”等人治思想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度,要建立公务员个人信息强制披露这样民主监督的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但是,随着民主法治不断前进的脚步,我们有理由坚信:公权力行使者必将更加充分地暴露在阳光之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切实监督,而权力日益腐败的消极现象也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