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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律师
黄静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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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短信等电子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认定问题

离婚2014-09-01|人阅读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子邮件、电子提单、微信、QQ等沟通方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往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但同时也给人们带来很多困扰,比如发生争议时如何举证,如何看待电子证据的效力。对此,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并未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不少争议。

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电子证据较难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及其证明的准确性。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非常脆弱,容易丢失、容易被篡改伪造,被破坏后不易被发现,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轻易被采信,容易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必须有其他的证据作为印证。

第二,电子证据为传来证据。根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一般以制作产生这一证据的硬盘信息为原始证据,其他皆为传来证据。虽然很多计算机通过联网,获取了与原始信息相同的信息,但也只能被视作传来证据。在实践中,原来计算机硬盘存储的信息,相对于复制品而言,非常不易获取,当事人提交的大多只能是复制品。这也影响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按照现行规定,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等同于间接证据的直接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事实的根据。”因此作为视听资料的电子证据在案件中是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

因此,基于以上提到的电子证据的弊端,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公证,将已获得的电子证据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目前,很多公证处都开办了电子邮件公证、网页公证等相关公证业务。

2、申请鉴定或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双方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3、注意收集其他证据比如,合法的录音、录像,付款的转款凭证、收据、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等等。与电子证据形成证据链,大大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从而达到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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